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主播与服务平台、传媒公司之间的司法纠纷也随之增多。夷陵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传媒公司向主播索赔10万元的案件。
一年后,劳务合同到期。离职后的林小美以新账号进行直播,被老东家发现。某文化传媒公司认为林小美违反竞业限制、泄露“商业秘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称,某文化传媒公司投入大量资源培训了林小美,且双方签署了劳务合同及保密协议,林小美应当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而林小美的法律援助律师则主张,双方签署的劳务合同及保密协议应为无效格式条款,且公司未实际遭受损失,不应支付赔偿款。
庭审中,主审法官针对争议焦点提问:“请原告明确,你们是否为被告缴纳社保?工资是否固定发放?”原告方一时无法正面回答。林小美的法律援助律师补充道:“合同明确载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收入完全依赖观众打赏,这属于民事合作。”
当原告播放林小美新账号直播录像时,主审法官暂停播放并质证:“被告离职后直播的内容是否涉及原告商业秘密?请具体说明。”原告代理律师数次回避实质回答,最终承认所谓商业秘密主要是通用直播话术。
林小美在法庭上表示:“他们教的都是‘欢迎新粉丝’这样的基础话术,我直播根本没用他们的内容,而且直播了5天才收益200元。”
法院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滥用竞业限制。通用直播话术已被大多数同行从业者甚至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话术本身也不具备商业价值,不属于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夷陵法院驳回了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提醒,主播与传媒公司签约时应注意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若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公司要求固定工作时间、按月发放底薪、缴纳社保,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若公司作为经纪人与网络主播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无社保缴纳,则更倾向民事合作。合同中如出现“自愿放弃社保”、“接受灵活管理”等条款,可能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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