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摩托身亡家属起诉索赔 路面坑洼成争议焦点!在江苏镇江,一名61岁的女子深夜无照骑电动摩托车时,在县道的坑洼处失控撞树身亡。家属随后将道路管养部门告上法庭,索赔149万余元。

2025年7月4日晚上9点多,李某独自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外出。天色已暗,她在县道行驶时,遇到了一处宽约20厘米、深约5厘米的水泥坑洼。夜间视线和路灯照明不足,这个坑洼对骑行者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李某的摩托车车轮碾过坑洼后,车辆失去平衡,她撞上了路边的行道树,最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儿子赵某认为路面坑洼是导致母亲死亡的主要原因,于是将负责该路段的道路养护单位告上法院。赵某指出,事发路面的坑洼属于明显的养护缺陷,管养单位未及时修复,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养护单位辩称,他们一直在履行日常巡查和养护义务,且客观上无法做到“瞬时清零”式的完美修复。他们还强调,事故成因可能与李某操作不当或电摩本身制动有缺陷有关,真实的事故原因不确定。此外,死者存在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这才是事故的主因。
为了查清真相,交警部门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结论是车辆因途经坑洼失去平衡才撞树,车身上没有其他车辆的碰撞痕迹。养护单位对这个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被驳回,最终维持了原有的事故认定结论。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管理者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形式上的巡查不足以免责。本案中,案涉路段虽然配有路灯,但夜间照明亮度不足,那个坑洼在非机动车道上显得格外扎眼。对于骑电动车或自行车的人来说,这样的起伏足以干扰正常的行驶轨迹,尤其是夜间视线不良时,风险成倍增加。管养单位未能证明自己在这个坑洼出现后尽到了法定的修补、安全防护或是警示义务,故无法免除责任。
同时,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她是无摩托车驾驶资质的61岁老人,且事发时间是晚上9时许,属于夜间昏暗路段,她未尽到谨慎观察和减速通行义务,这是事故的主要诱因。因此,法院酌定李某承担90%的责任,管养单位承担10%的责任,赔偿149441元,驳回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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