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旌德县一男子在山上猎捕到一只穿山甲,后以数千元的价格将穿山甲出售,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穿山甲已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极度濒危物种,其猎捕行为已经触及刑法。近日,旌德县法院审结这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6年3月31日清晨6时许,沈某在旌德县三溪镇“狮子山”山场发现其布设的弹簧夹弓捕获一只疑似穿山甲的野生动物,其联系其子沈小某(另案处理)到场,商议出售事宜。
沈小某电话联系长期从事野生动物收购的夏某,夏某表示愿意收购。当日9时许,夏某赶至约定地点,现场确认、称重后,以7200元购得该野生动物,并运至仓库存放。
当日10时许,夏某外出送货期间向餐饮经营者兜售该野生动物,未能成交。12时许,公安机关在夏某仓库门口将其抓获,现场查获活体穿山甲一只、蛇类四条及部分野生动物制品。
同日,沈某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涉案穿山甲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查获的蛇类分别为黑眉锦蛇2条、王锦蛇1条、尖吻蝮1条,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案发次日,涉案活体穿山甲及蛇类由公安机关组织放归自然。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夏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人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夏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两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提醒称,穿山甲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一只穿山甲每年可食白蚁数百万只,对维护森林健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长期遭受非法猎捕和栖息地破坏,穿山甲已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极度濒危物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及其制品均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市民发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举报,共同守护野生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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