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逆行电动车驾驶人袁某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共计2494.8元。
2025年8月14日,袁某驾驶青桔共享电动自行车沿万家丽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万家丽路与人民路口时,恰遇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万家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因袁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加之王某驾驶非机动车超车时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王某紧急刹车后摔倒,事故不仅造成王某受伤,还导致其电动车、眼镜、手表均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王某提起诉讼,主张袁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共计5941.27元,并提交了病历、维修发票等证据。袁某则表示,自己确实存在逆行行为,但与王某并未接触,王某系自行摔倒,故其受伤结果与袁某的逆行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较弱,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应超过50%。他还质疑医疗费、财产损失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查确认:王某实际支付医疗费614元;误工费按湖南省信息传输行业年均工资标准计算8天,为1805元;车辆维修费415元、眼镜更换费510元证据充分,手表损失因无支付凭证,酌情认定为200元;交通费因加油票据与事故关联性不足,仅支持20元。综上,王某总损失为3564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晰,予以确认。袁某、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过错,酌定袁某对王某造成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即赔偿2494.8元。
法官提醒,非机动车驾驶人亦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逆行、超速等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一旦引发事故,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当事人如果主张赔偿,举证时应确保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损失具有直接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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