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8万买事业编事没办成中间人拒退款 法院判决返还剩余款项!花钱“托关系”找工作靠谱吗?万一钱花了事没办成,钱还能退还吗?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剩余介绍费2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启亮想为其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经熟人介绍找到贾鑫。2023年12月4日,启亮分两次向贾鑫转账共计48万元。双方聊天记录显示,贾鑫收款后表示“办不成都退回,一分不差”。然而,相关事项迟迟未能办成,启亮多次催促退款。贾鑫先后返还20万元,并于2024年12月23日出具承诺书,载明其收到启亮48万元用于协调其子女工作事宜,承诺限期返还剩余28万元。但贾鑫仍未全部返还,启亮诉至法院,要求贾鑫返还剩余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贾鑫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实际办理人另有其人,相关款项已转给案外人,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名义上是委托合同纠纷,但应先审查委托事项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启亮委托贾鑫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就业机会,损害公平竞争和公共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贾鑫实际收取启亮48万元,并在聊天记录及承诺书中多次表示负责退款。尽管贾鑫主张自己只是中间人且款项已转给案外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流向及其可免责事由。即使存在案外人参与,也不影响启亮依据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向贾鑫主张返还款项。
法院还认为,启亮明知该委托事项不具有正当性仍支付款项试图办理相关事宜,自身亦存在过错。因此,对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贾鑫向启亮返还剩余介绍费28万元,驳回启亮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贾鑫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中间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二审法院认为,贾鑫与启亮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启亮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向贾鑫主张权利;案外人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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