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2022年应休年假10天,实际休了8天;2023年应休10天,实际休了6天;2024年应休15天,一天没休。离职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则引用内部规章制度表示,未休完的年假可转入下一年度,但必须在下一年度休完,未休完则作废。公司认为,王某2022年和2023年没休完的年假已经在次年作废,无需支付补偿。然而,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制度属于单方清除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变相损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不合法。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王某2022年至2024年全部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指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休假而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的情况下,才能视为劳动者放弃休假。除此之外,单位无权单方清零或作废员工未休的年假。未休年假时,单位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含正常工资)。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并非用人单位的“福利”,更不是可以随意剥夺的“赏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若与法律相悖,一概无效。劳动者遇到此类“作废”条款,可依法维权,主张未休年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应再以“公司规定”为借口,法律底线不容逾越。


10月26日,格力电器发布2026年三季报。今年前三季度,格力电器实现营收1260.75亿元,同比下滑8.10%;归母净利润172.74亿元,同比下滑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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